民主系列第一講:民主的歧異性

「民主(democracy)」該怎麼研究、理解,進而提出民主改善的方向、方法,縈繞於學者與大眾心頭。但民主本身就是抽象的概念,難以指涉實物(即使指涉了也可能限制了民主的理解),也意味著有空隙可以創造或是挪用(甚至誤用);更麻煩的是,理解、定義民主同時也可能劃定民主範圍與規範,認為民主應該如何運作、往哪一個方向前進(用學術的方式來說,就是實然與應然無法區隔清楚)。

由此可見,「民主是什麼?」本身就不是簡單的問題,而且這個「什麼」會引導、限制甚至遏止我們對民主的思考或想像。舉例來說,若認為「民主是種(政治)制度」,就會把他認為可以稱為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,拿出來歸納、分析,其中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可能會是大多數研究者的分析重點;若認為「民主是平等精神(價值)的政治實踐」,就會將民主視為特定價值,並闡述所謂的「平等」到底是什麼、或是平等到底要到什麼程度的相同才算平等;若認為「民主是『少數服從多數,多數尊重少數』」,就會將民主等同於多數統治或是決定,但同時又會想方設法地「尊重」少數,尊重的手段可能是保障權利、承認多元、補償損失等。

光是從上述的三個例子中,就可以看到不同的民主想像、認知或是定義。下一個武斷的定義不會深化我們對民主的理解,頂多有利於研究的操作(1),比如:政治學常用的民主定義是「舉辦開放公平競爭的選舉,且其過程公正透明」。

想要定義「民主」是所有知識追求者很容易掉入的陷阱,這是我們對於知識的想像所致,我們總認為「民主有一個核心(或是本質)」,這個核心是所有民主都應該具備的特質,因此這個特質便可以定義民主(可查看圖一)。只是,民主可能是彼此有相似性,卻沒有普遍的交集,也就等於沒有核心(可查看圖二),但這樣可以認為他們都不是民主嗎?或是把某些實踐排除在民主之外呢?就像是一個家族,每個人可能都繼承先祖的特定基因,但是每個人長的都不一樣,彼此固然相似,但可能各自繼承某個特質,並沒有全部人都有的普遍特質,但他們還是一個家族。我們無法確認民主到底有沒有核心或本質;即使有,也可能只是現在有,不代表未來仍舊有一個核心或本質存在(2)。

圖一

圖二

民主之所以能有如此多的面向或是層次,一方面因為前人的深刻思考,一方面也是民主實踐的經驗越來越多元,經驗與實踐常常會突破既定的想像與框架。只要民主還在,民主的討論就不會停止,民主的歧異性便不會消失。承認民主的歧異與多元至關重要,不承認最輕是知識上的損失,最重則是淪於政治的鬥爭,因為當民主這個詞變成規範、道德(白話地說,變成「神主牌」),誰能夠獨佔這個詞,就可以佔領道德制高點,或是良好的戰略位置,一舉消滅對手、敵人的正當性或是號召力。

也就是說,我們在理解民主的時候,必須小心知識想像的陷阱與政治鬥爭的算計;有了這層謹慎,才有辦法不隨便設前提、不帶入過多情緒地討論。

* * *

(1)我並不反對有利於研究方便的定義,在社會科學中我們將其稱為操作型定義(operational definition),可查閱維基百科的介紹:操作(型)定義

(2)此處的概念借自維根斯坦(Ludwig Wittgenstein)的家族相似性(Familienähnlichkeit),可查閱維基百科的介紹:家族相似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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