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主系列第二講:民主典範與起源的迷思

 如同第一講所言:不輕易(或事先)對民主下定義,才能避免不知不覺帶入假設或偏見;這個偏見不僅僅是政治立場所致,也是長期民主論述建構、編織的結果。即使記不清所有細節,那些地點、名稱、人物、事件都會直覺地被想到,久而久之就變成民主的「典範」,然後就限定了對民主的思考、想像。

「典範」本身就是給人遵循、作為指引,但一開始「指引」可能就只是森林中的一條小徑,起初是被披荊斬棘而出,之後才被反覆踐踏而成為「路」,最後被記錄在地圖上,幾乎所有人都參照這個地圖而行。從原本的「建議」不知不覺拔高成「規範」、「律令」(1)。比如說,在民國以來,美國民主共和制度一直是許多知識份子效法的典範,也當成民主的重要起源,甚至當蔣介石意圖三連任總統時,知識份子也是拿起華盛頓自願不三連任,企圖說服蔣介石尊循華盛頓遺風(2)。當然,就更不用說,台灣政治討論中,時不時就要拿西方民主國家的實踐當作論述的基石;沒有,反而少了點說服力。

不過,這樣的「典範」並不是了無破口,仍有拆解與反思的機會。原因有二:第一,這些民主典範源自於「外(國)」,因此典範的經驗不一定適用本地,民族主義者更不會將外來典範視為普遍、必然,反省、反思的念頭早晚會浮現,反對聲浪只是隱而未發(3);第二,典範本來就是長期建構而成,因此若認真探究,會發現很多典範的規則與經驗都是紮根於特定的歷史經驗,甚至是隨機而成,建構起來的典範卻可能在過程中偏移原先的經驗,對照之下,便可以知道典範不是真實,典範自然破滅。

事情卻沒有想像中如此簡單,因為典範之所以為典範,不僅僅是其表現得當(政治穩定、經濟繁榮等等)足稱典範,而是這些典範同時被視為民主的「起源」。「起源」當然可以被建構,但是起源多少有真實的部分,尤其當歷史、考古學逐漸完備,起源也就比較能夠確定(或是至少學界有共識)。「起源」有種魔力,讓人以為某事某物某概念自「起源」以降都是同個意思;即使當代人不是以古代的方式理解,也會被認為誤解了它,必須回歸「起源」(4)。「起源」就從無數層積的地面飛越而起,籠罩著當代的思維與價值

「確定」的歷史知識,很容易被當成「民主」的唯一解,唯一解只是「定義」、「核心」另一面,換個詞彙嫁接「起源」,多了歷史知識的肯定,以另外一尊神祇供上廟堂。但是「起源」經過後來的實踐、轉化或是誤用,都有可能產生新的意義與價值,守著過往的「起源」不僅沒有必要,反而成為另類的保守。「起源」很可能只剩詞彙的空殼,尤其像「民主」等抽象的概念,內容被置換或是增添新意極為正常,能夠萬古不變反而是少數中的少數。

當今一般人熟知的民主典範與起源有三個,應該說三個半,分別是:雅典、英國、美國,那半個是法國(法國為何只算半個,我們後續分說)。但諷刺的是,這幾個典範或起源以現在的標準,根本難稱「民主」,甚至他們起初根本不是以「民主」為念。

雅典的確自稱「民主」(5),但是只有自由(男)人才有辦法直接參與政事;而且他們之所以可以自由參政,是因為他們的勞務與生存所需可以倚靠女性與奴隸完成(6)。英國以代議制度聞名,但其代議政治的核心(也就是國會)起初是以制衡王權為念,更像是貴族與王權之間的互鬥史,而非民主史。

法國貴族也想要與王權抗衡,但法國國王創造司法、拉抬平民,最後成功瓦解了貴族勢力,造就絕對王權;但法國王權所拉抬的平民(或是更精確的說:布爾喬亞階級)並不甘於受制王權,因而掀起了法國大革命,最後砍去路易十六頭顱(7)。雖然法國大革命的「自由、平等、博愛」被民主運動不斷歌頌、記憶、引作楷模,但是法國後續的政治實踐卻顛簸不已,不僅僅復立被自己推翻皇室,即使議會政治也是風波不斷,政治的積弱讓德國的入侵更加容易,法國政治到二戰後(尤其戴高樂主政後)才比較穩定。所以,才說法國只能算是半個民主典範,法國徒有精神指引卻沒有可以參考的政治實踐。

美國獨立建國時,建國先賢其實也不太信任「民主」,他們更熱愛自由,更諷刺的是,他們是一群「追求自由的奴隸主」(8);當然他們不尊崇貴族式的階層社會,但他們的平等顯然不及大眾、女性與有色人種;建國先賢更重視憲法、權力制衡(也就是三權分立),防止權力集中後對於個人權利的傷害,而這些憲法設計來自於出身貴族的孟德斯鳩(也就是《論法的精神》(De l'esprit des lois)一書),也就不足為奇(9)。

因此,即使從起源看來,所謂的「民主之母」也不算是真正的「起源」。「民主」可能比較類似政治變革中的小要素,甚至只能稱為碎片,最後經歷不斷變革,與其他要素相合,最後質變產生以「民主」為核心的論述(10)。複雜的政治實踐要抽離出可以用幾句抽象話語歸納「民主」定義,根本不可能。民主的典範、起源,只是被塑造出來的虛假神話

* * *

(1)這邊主要指陳在非典範的民主國家或是民主化國家,在面對重大的政治選擇或是議題時,會不自覺得將民主典範國作為依循對象,或是將典範國的制度視為民主實踐的「必然」與「應然」;也就是說,這是後進民主國家的自我規範,與美國在國際上動輒以其國內政治實踐作為繩準的行為有所不同。

(2)相關的研究,可以看潘光哲的《「華盛頓神話」與近代中國政治文化》以及潘其他論著;但知識份子不是一概地接受美國民主共和制的所有實踐,例如:孫中山曾大力批判美國「激烈」的選舉過程,認為可以比美國民主更好(相關議題可以參考:張朋園的《從民權到威權:孫中山的訓政思想與轉折,兼論黨人繼志述事》),更不用說中國知識份子對於美國民主的「自由」多持保留態度,但因為「民主」與「自由」有差異,因此美國民主還是被奉為典範。但好笑的是,這幾年美國的政治荒腔走板,川普的出現,選舉過程的紊亂,讓台灣人對於美國民主的美好神話破滅,也助長台灣對自身民主的驕傲。

(3)此處的反對不必然是反民主(反自由、反人權等),而是反對「以特定國家的民主實踐為不可質疑的典範」;但是實際上,多以反民主的方式呈現。

(4)尼采反而是做不一樣的論證與批評:他是說現在的道德是後來的發明,與過去不同;尼采在《論道德系譜學》Zur Genealogie der Moral)中,認為道德並不是自始自終都以「效用」為念,古代的道德跟「善惡」無關,反而是「好壞」為主,「好」是指統治者的特質,「壞」是指宰制者的卑劣。尼采固然欣賞古代道德的「好」,意圖平衡現在道德產生的弊病,應該不認為古代道德就應該重新獲得宰制的地位。我認為準確地找到任何概念、事物的起源是歷史學的任務與義務,不代表當代就要以「起源」為尊。

(5)古希臘文化中,民主是指群眾統治(rule of people);關於「民主(democracy)」字源,可以查閱維基百科的介紹:Democracy。之所以翻譯為「群眾」,而非「人民」,是因為當時對於民主的理解是建基於統治者的數量,亞里斯多德是其中一位代表,在其著作《政治學》Politika)中,他認為政治體制可以用數量與好壞分成六種,統治者是一人(the one),少數人(the few),還是多數人(the many),三者再二分為好、壞,民主便屬於「壞的多數人統治」。

(6)相關論述可以參考漢娜·鄂蘭(Hannah Arendt)的《政治的承諾》The Promise of Politics)。

(7)法國王權、貴族、平民之間的歷史互動,可以參考托克維爾(Alexis de Tocqueville)的《舊制度與大革命》L'Ancien Regime et la Revolution)以及傅柯(Michel Foucault)的《必須保衛社會》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),前者重視社會過程與因素,後者專注於這段歷史中的不同政治論述。

(8)此話來自站式喜劇演員(stand-up comedian)喬治·卡林(George Carlin)在其表演中提到的字句。

(9)後續美國政治發展,並不完全按照建國先賢的思路走,不僅出現了建國先賢所厭惡的政黨政治,甚至聯邦制度有利於在地民主的萌芽,最後形成了特殊的美國政治社會。托克維爾剛好歷史發展的最好見證者與反思者,他因而寫下了經典作品《民主在美國》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)。

(10)之所以稱「民主論述(discouse)」,而不稱為民主實踐,一方面是民主論述先於民主實踐,而且實際上也沒有純然的民主政治,政治實踐必然複雜、糾葛,難以像化學實驗一般,提煉出「民主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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